促进二手车出口,浙江16部门印发意见!
2024-11-01 阅览次数:0次
浙江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出口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金融办,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海洋经济主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分局、隶属海关单位、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中信保各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培育外贸新动能,推进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省,现将《浙江省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出口意见(试行)》印发各单位,请予贯彻落实。
浙江省商务厅
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浙江海事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浙江省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出口意见(试行)
推动二手车出口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对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有助于内外循环构建汽车产业新发展格局。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推进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专项工作机制
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二手车出口专项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二手车出口工作问题,加强政策和服务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金融办、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经济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
二、壮大出口主体队伍
积极推动大型汽车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引导支持二手车出口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招引优质配套企业,推动出口交易、整备、检测、金融、物流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支持二手车出口行业组织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三、打造出口集聚高地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企业在宁波舟山港、台州港、温州港、义乌港、崇贤港等重要口岸建设二手车出口高地,构建集展示交易、维修检测、车辆登记、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为一体的汽车生态链。支持市、县(市、区)为企业提供土地要素支撑、规划服务保障、系统资源整合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洋经济厅)
四、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合作健全国际营销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非洲、中东等重点市场建立海外仓、公共展示交易中心、销售门店等。支持企业创新二手车出口营销模式,探索建设二手车出口电商平台、拍卖平台等。组织二手车出口企业参加海外展销会,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二手车推介会。推动主机厂与二手车出口企业资源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打造二手车出口品牌,促进二手车出口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加强与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等交流合作,为企业提供境外二手车市场、通关政策、关税等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五、提升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
鼓励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设海外维修服务体系,增设海外售后服务网点,多渠道保障备品备件供应。发挥我省汽配产业优势,积极参与二手车售后服务。指导企业配合当地经销商提供售后质量保障、售后维修、零部件供应等售后服务。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车辆维修记录。支持培育优质检测机构,保障出口车辆质量与安全,维护出口秩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优化车辆登记服务
为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车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指导,优化工作制度机制,推行批量预约、集中办理、“流动车管所”等便利化服务举措。鼓励在经营信用良好、具备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七、提高出口通关效率
为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业务指导,规范企业出口申报工作。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开展“抵港直装”试点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信用培育,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商务厅)
八、提升海运出口效能
合理布局规划建设滚装船舶码头,提升滚装出口运输能力。加快推进滚装船运力建设,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出资建设自有滚装船队。支持企业通过集装箱海运、“义新欧”班列等开展二手车出口运输。开设海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优化政务办理材料,对符合海运安全运输条件的二手汽车集装箱危货申报政务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24小时内。在义乌等内陆二手车出口集货地实施海事驻点服务,提供集装箱装箱、海运危货适运申报、海事抽检查验等“一站式”现场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经济厅、浙江海事局、省商务厅)
九、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将二手车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二手车出口企业的正常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面向二手车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向不同类型二手车出口业务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为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银行授信和优惠利率贷款服务,推荐企业纳入银行保单融资“白名单”,便利企业开展信保保单融资。鼓励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积极承保支持二手车出口,探索统保服务政策,积极配套创新模式,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推动商业保险公司优化二手车出口交强险退保流程。(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浙江金融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
十一、强化财政服务保障
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支持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开拓重点市场、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扩大二手车出口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浙江省二手车出口工作指引
附件
浙江省二手车出口工作指引
为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出口,培育外贸新动能,带动汽车消费和产业升级,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申报
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二手车采购
1.车源渠道。加强与主机厂、汽车经销商、车辆运营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电商平台、二手车网等交流合作,扩大二手车采购渠道。加大个人车辆采购力度。按要求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
2.二手车类型。出口车辆应为《二手车产品目录》中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和挂车。严禁出口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
3.零部件采购。积极与省内外汽车主机厂、零部件企业对接,建立汽车零部件采购渠道。探索组团建立汽车零部件采购渠道,保障汽车售后服务。
三、二手车过户
在车管所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转让待出口手续。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四、二手车质量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1.公开二手车信息。利用“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第三方查询平台查询出口二手车的维修记录,鼓励公开展示维修记录,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
2.履行检测义务。企业应按照《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规范二手车出口检测。
3.符合二手车标准。出口车辆应符合《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8-2022)或《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9-2022),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口目标国有准入标准的,出口企业应同时声明符合当地标准。车辆海运出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相关检测。
五、二手车整备
鼓励建设二手车出口相关的检测维修、整备翻新、仓储物流等配套服务体系。对收购的二手车进行必要的整备,备齐供客户清关上牌所需的随车文件。提前做好长途运输必要的防护,防止二手车损伤。
六、二手车销售
1.目标市场调研。了解二手车准入、税收政策,根据消费水平、使用习惯制定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
2.建立营销网络。鼓励建设二手车出口展示中心、园区和共享场地。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海外仓,进一步拓宽市场渠道。
3.创新销售模式。打造二手车出口线上平台,扩大视频直播,丰富出口产品,组建经贸考察团拓市场,组团发展等。
七、出口手续
1.申领出口许可证。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凭电子钥匙登录)。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2.海运危险货物申报。企业(或托运人)向海事部门办理海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特殊规定961条款的除外)。通过集装箱海运出口的,还应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等规定。
3.出口报关及清关。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对企业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时,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
4.二手车注销登记。企业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车管所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注销登记。如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的转让待出口,建议在原站点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八、售后服务
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售后配件供应,提供维修技术支持。配合当地经销商,建立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多渠道保障售后备件,及时对接主机厂,提供汽车零部件等售后维修服务,提升售后服务专业化水平。
原文附件:浙江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出口意见(试行)的通知--扫描盖章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