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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解读 | 深入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 不断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2025-06-12 阅览次数:0次

目前,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高达20多亿吨,部分建筑垃圾缺少利用处置空间,违法违规倾倒问题仍时有发生。为深入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出了具体部署要求。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更好理解掌握相关内容、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日前,部城市建设司相关负责人就《意见》进行解读。

出台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一是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设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的专门规定,夯实建筑垃圾治理法制基础。二是组织35个城市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探索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方式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三是出台《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四是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已支持资源化利用项目设施建设92个。五是去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地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理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期间,全国共查处违法处置案件1900多件、违法运输案件3.5万件、违法倾倒点位3100多个,有效遏制了建筑垃圾私拉乱倒、无序堆放多发频发的势头。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治理工作还处于开头起步阶段,各地仍存在排查整治不到位、处理能力缺口较大、全过程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需要我们久久为功,持续推动,拿出务实管用的举措,从根本上推动问题解决。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时总结了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认真梳理城市建筑垃圾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并结合此前对各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调研情况,形成《意见》初稿。经多次征求国家相关部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分城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的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国务院转发了《意见》。

《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垃圾治理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今后一个阶段推动建筑垃圾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对全面提升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要求和目标

《意见》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了“四个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聚焦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措施,协同推进建筑垃圾各环节规范管理,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守牢城市运行安全底线。二是坚持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全面摸排现有建筑垃圾堆放贮存情况,科学高效开展就近利用和安全处置,有序化解风险隐患;积极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降低排放强度,有效控制增长势头。三是坚持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明确各类建筑垃圾处理路径,提高各类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创新,拓宽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渠道,做到应用尽用。四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政策体系,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促进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规范化、产业化发展。

《意见》提出,到2027年年底前,各地要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

主要内容

《意见》对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当前,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减量效果不明显,施工现场管理有待加强,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也有待进一步规范。《意见》提出,各地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并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

二是强化运输监管。针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存在“小、散、乱”现象、运输车辆缺乏监管设备、违法运输时有发生等问题,《意见》明确,各地要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北斗卫星定位、密闭装置、安全配置、数据传输等技术监管要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强化运输行为监管,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运输单位处置核准证,促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规范末端处置。当前,一些地方没有统筹安排建筑垃圾各类设施建设用地,造成项目用地落实难;同时,各地普遍没有临时贮存场地的用地支持政策,造成建筑垃圾中转难。对此,《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期完成规划内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并结合实际支持设置临时利用、贮存设施,确保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

四是推进资源化利用。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还不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与原生材料相比在价格上尚缺乏优势。为鼓励资源化利用,《意见》提出,各地要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明确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是实施全过程监管。从前期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看,部分地方排查整治仍存在盲区,全过程监管手段仍有不足。对此,《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健全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建设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有效实施全过程监管。

保障措施

《意见》明确,各地要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并加大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和设施设备研发力度,确保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以下为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压实减量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行分类处理。各地要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物业服务单位责任,引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五)明确技术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运输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需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强化运输行为监管,严格水路运输码头、船舶监管,督促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船舶运行状况检查,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严防沿途遗撒、乱倒乱卸、交通违法等行为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八)加强规划选址。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各地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设施建设。各地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设施运行。各地要明确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管要求,实行动态监管。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场区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存量治理。各地要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十二)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广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城市规模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严格核准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全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八)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健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邻省市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域处置。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保障措施

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支持范围,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和设施设备研发力度,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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