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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出台措施扶持再生资源行业

2009-02-12 阅览次数:15次

   记者从江阴市再生资源税收工作会议上获悉,从今年起,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要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以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销售回收的废纸、废铜、废塑料等废旧物资,要按规定缴税。副市长袁秋中出席会议。
   
据了解,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改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为鼓励和支持江阴市有条件的用废生产企业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公司,江阴市对注册在江阴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公司,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从2009年起两年内按地方留成的70%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环保等方面的支出;以2008年缴纳的地方性规费为基数,从2009年起,两年内免收地方规费超基数部分。市政府还将指定专人与财政部驻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联系,加快增值税退税业务的办理,减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公司的资金压力。
   (来源:中华再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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