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8月1日实施
2011-09-15 阅览次数:21次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废物进口和利用企业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平,规范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废物非法进境,维护我国环境安全。
2010年,我国废纸、废塑料、废五金、废钢铁、铝废碎料、铜废碎料等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际进口达4000多万吨。合理利用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补充我国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一五”期间,环保、海关、质检等部门加大了预防和打击境外废物向我国非法转移的力度,相关违法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办法》从进口固体废物国外供货、装运前检验、国内收货、口岸检验、海关监管、进口许可、利用企业监管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进口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并明确规定九项禁止:即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办法》规定,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应当进行日常环境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防止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根据《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的联合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办法》,提高各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环保部、海关总署,在广州、苏州专门举办了两期《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培训班,对来自全国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系统涉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280名骨干进行了集中培训。
相关链接:由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业观察人士认为,这将对广东、浙江等省的资源再生利用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据统计,目前仅广东省就有废塑料进口企业748家,废五金进口企业140家。围绕这上千家再生资源企业,早已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链。此次《办法》的出台,一大重点就是打击倒卖许可证行为。《办法》规定,严禁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一旦查实,海关将及时向发证单位通报企业的违法行为,发证机关将取消该企业的许可证申领资格,并且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同时,《办法》从进口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装运前检验、国内收货、口岸检验、海关监管到企业监管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进口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这将不可避免地使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的再生资源企业面临一轮重新洗牌。
“固体废物”: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加以利用的,国家允许进口,但必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